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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訴訟救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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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玉仙 相 對 人 馮順祥 馮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;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、第63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簡玉仙本應於聲請時繳交 裁判費用,因聲請人患有精神疾病,且家境困窘,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卡,名下無任何財產,民國111年度亦 無任何收入,實無力支出裁判費用等情,有聲請人之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證明、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、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以為釋明,足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,且聲請人本件 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鍾尚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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