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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法人變更章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義豐(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小教育基金會董 事長) 代 理 人 游水熔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 助章程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 項如下: 一、正確之聲請人名稱(應記載「林義豐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 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」),並蓋用印章。若有委任 代理人,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正確名稱之委任狀。 二、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章程備查函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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