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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法人變更章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國文(即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董事長)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(下稱羅許基金會)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內容准予變更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羅許基金會董事長,為因應衛福部 之指導意見,調整董事席次,羅許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2月1 9日召開第十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 為如附件所示,並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獲准。爰依民法 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 三、經聲請人本件聲請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、主管 機關同意函即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3 80號函為憑,且所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章程變更,核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,應認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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