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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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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俊龍 陳俊成 陳健一 魏碧需 被 告 陳漢洲 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就宜蘭縣羅東地政事 務所收件羅地字第1120011891號異議書主張之私權(即法定 租賃關係)不存在;備位聲明為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宜蘭縣 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優先承買權及買 賣關係不存在等語,本件原告以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提起預 備合併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 三、原告先位之訴係主張被告就系爭土地上不存在民法第425條 之1之法定租賃關係,自屬租賃權涉訟且租賃未定有期間之 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應以系爭土地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。次按建築房屋之基地租 金,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,以不超過該土 地申報價額年息10%為限。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,160元(公告地價2700元x0. 8=2160元),本院認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%核定為系 爭土地1年期之租金數額較為適當,依此計算,系爭土地每 年應給付之租金數額為43萬9,223元(計算式:2160×2033.4 40×10%=439223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以2年之租金數額為 87萬8,446元。再者,本件原告備位聲明係主張系爭土地共 有人之一即被告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,是自應以爭買標的物 有爭執部分之優先承買權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 8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之優先承買權不 存在之範圍,應以被告主張其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,即 系爭土地買賣總價扣除被告合計持分3分之1計算之即5741萬 1,200元(00000000元x2/3=00000000元)。 四、故依前述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採價額高者即5741萬1, 200元,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7,2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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