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洪沛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治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9萬6,24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72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