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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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4號
原 告 杜愛雲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萬9,810元。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
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