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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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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沛汝 被 告 李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58,000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660元。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「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」;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8,000 元(計算式:坐落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113年1月土地 公告現值15,800元/㎡×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10㎡=158,000元,占用 面積暫以原告陳報之10㎡計算之,實際仍以本院實地測量後之結 果為準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廖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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