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9號
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
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慶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9萬9,8
47元(計算式:本金2,272,222元+利息25,621元+違約金2,004元
=2,299,84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,77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,27
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