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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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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唐藝珊 被 告 柳宇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0萬元,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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