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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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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洪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東霖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6萬6,647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。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起訴狀 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翠玲,惟未檢附委任狀,應併予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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