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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債務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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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林鐸翰 被 告 藍霆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89萬元,及自112年10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9,711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 被告向其借款189萬元,並有簽發本票12紙為證,被告屆期 仍拒不清償,經多次催討,均未獲置理,爰依消費借貸及票 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 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事實,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2紙 為證;而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,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答辯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。 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命被告如 數清償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依法宣告訴訟費用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如主文所示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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