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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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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豐義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: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名揚服飾店黃惠怡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林豐義 112年5月1日 34,000元 AR0000000 2 名揚服飾店黃惠怡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林豐義 112年6月1日 34,000元 AR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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