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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7

宣告調解無效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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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原告與被告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,折合銀圓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銀圓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,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~B法   官 張軒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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