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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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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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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司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宋文德(原名曹文德)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依據本院查得相對人在監資料顯示,相對人正在台東監獄服 刑,顯見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,堪認為不能調解,依上開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應駁回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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