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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分期款

ILEV 112年度宜小字第4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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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勅有 被 告 楊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萬4,496元,及自民國111 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(一)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邱信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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