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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ILEV 112年度宜小字第4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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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53號 原 告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張文郡 被 告 林秋竹 簡聖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),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萬8,339元,及被告林秋 竹自112年9月23日、被告簡聖紘自112年9月22日起,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;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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