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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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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司簡調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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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司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方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戶籍所在地為福建省金門縣,此有戶役政查詢 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有管轄權之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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