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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小字第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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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小字第60號 原 告 游婉媺 被 告 廖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,然起訴時被告住所 地係在臺南市新營區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 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之管轄法院應 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邱信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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