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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簡字第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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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00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原告與被告甲○○○、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有下列起訴程式 上之欠缺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完全 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一、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: 查本件原告係民國00年0月間生,有偵查卷內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於112年9月7日為本件起訴時,為未滿1 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, 並無訴訟能力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始為合法; 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列法定代理人,其起訴顯 非合法。茲命原告應補正由法定代理人起訴為本件請求之起 訴狀(須由法定代理人具名簽章並載明住居所地址)並提出已 更正之起訴狀,及按更正後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於本院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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