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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簡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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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57號 原 告 簡子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2 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請求回復之損 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從而應以犯罪事實為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因事實,始得提起。查本件被告經本院112年度交易 字第221號刑事判決判處過失傷害罪,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之行 為所生之損害。故原告所主張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(下同)62,9 50元部分,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,不得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此部分未據 原告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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