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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票款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簡字第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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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63號 原 告 簡玉嬌 被 告 陳雅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宜補字第268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。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可按。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依法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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