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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閱覽卷宗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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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10年度宜 簡字第223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卷宗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223號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被告即債務人鄭富愿有債權債務關係 ,為明瞭案情,認有閱卷必要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,懇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鄭富愿之債權人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4823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 。而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223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(下 稱系爭案件),係另一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 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訴請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,經核系爭案件判決將鄭富愿、鄭簡麗花、鄭銘洲、鄭銘琛 、鄭明哲、鄭素真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撤銷,鄭簡麗花就應將上開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繼承人公同共 有,該系爭事件對於聲請人日後是否得以對鄭富愿之遺產行 使權利,有法律上利害關係。從而,聲請人請求閱覽系爭事 件卷宗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邱信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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