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補字第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號 原 告 吳冠昇 被 告 謝書玄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 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吳冠昇起訴請求被告謝書玄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○○ 鄉○○路00號10樓之3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原 告,併請求已到期之租金及水、電費新臺幣(下同)38,287 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 止,按月給付原告14,800元。揆諸前揭說明,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為577,300元(計 算式:458,800元+104,400元+6,400元+3,100元+4,600元=57 7,300元);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則為38,287元;訴之聲明第 2項後段自112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11日止 (共7日)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3,453元(計算式:14 ,800元/30日×7日=3,453元;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619,040元(計算式:577,300元+3 8,287元+3,453元=619,04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除對於本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,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