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補字第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2號 再審原告 林麗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亭甫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 日所為110年度宜簡字第4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定判決) 提起再審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5,109元【即原 確定判決判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合計26萬元及109 年8月6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(113年1月24日)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4萬5,109元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