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補字第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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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宜補字第34號
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3,1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家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