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宜補字第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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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宜補字第3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
上列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秉安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,0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
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靜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