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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

裁判書全文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(兼共同送達代收人)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 壹仟柒佰捌拾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: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:一、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二、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4 款、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,上訴人即原告 (下稱上訴人)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而提起上訴,惟其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 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核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上訴聲明第三、四項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65萬元,上訴利益合計為1,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1,7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,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 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李建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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