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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保全證據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年度民聲字第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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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代 理 人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謝錦漢律師 相 對 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,指定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第1項規定,執行下列職務: 一、為使訴訟關係明確,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,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; 二、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; 三、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; 四、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; 五、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; 六、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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