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01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 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