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人因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1 號 聲 請 人 鄭重亮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,據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),聲請解釋憲法。其主張意旨略以:國產署北區分署 花蓮辦事處註銷聲請人之申租案,違背法律明文規定,不符 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;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律規定 審判,損害聲請人受憲法保護之人民有依法律公平審判之基 本權利等語。查本件聲請書雖明示依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 法)修正施行前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,惟核其聲請意旨,應係就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爰依此審理,合先敘 明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,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,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,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。又,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認確定 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 (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,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如非 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 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即難謂合於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核聲請人所陳,僅屬對原因案件事實之主張,並爭執法院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,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 法定要件不合。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