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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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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3 號 聲 請 人 蕭皓丞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為加重詐欺等案件,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 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 1392 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 判決),未傳喚證人即原因案件共同被告依法定程序到庭具 結證述並接受聲請人之對質詰問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 之正當法律程序、第 16 條之訴訟權保障及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又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、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 上權利,及聲請判決之理由;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, 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60 條第 5 款、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 上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,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核 聲請意旨所陳,無非執其主觀意見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 ,泛言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違憲,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 局判決究有何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而牴觸憲法之處 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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