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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人為詐欺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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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6 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,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866 號 刑事判決及 112 年度聲再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,未審酌司 法偵查程序中之瑕疵,有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之瑕疵,且判 決不備理由,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,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,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修正施行(下 同)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但就憲訴法修正 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,聲請人得於憲訴法 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裁判憲法審查;聲請逾越法定 期限、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、聲請不合程式、不備憲訴法所 定要件,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、第 5 款、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1、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字第 82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 字第 1866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,且不得上訴而告 確定,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 局判決;聲請人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866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2 年度聲 再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,以一部不合法,一部無理由駁回再 審聲請,且不得抗告而告確定,因本件聲請意旨,僅涉及再 審無理由之部分,故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 終局裁定。2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,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,而聲請人 於 112 年 11 月 28 日提出聲請,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 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,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;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,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 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,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,依上 開規定,聲請人亦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;聲請人以再 審程序聲請憲法審查部分,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,或確 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,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, 核屬憲訴法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。 三、綜上,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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