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8 號 聲 請 人 凌呈祥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上列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,認臺灣高 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026 號民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 判決),消極未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,侵害其受 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平等權,而有違憲疑義等語,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。 二、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,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件;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,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原因案件之當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,經 97 年 11 月 21 日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再易字 第 90 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為由,予以駁回,堪認確 定終局判決至遲於 97 年 11 月前即已送達,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,本庭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