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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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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19 號 聲 請 人 林志煥 訴訟代理人 彭振湘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 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,增加聲請人行使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優先購買權之條件,屬增加法律所無 之限制,致侵害聲請人土地所有權益,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 財產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 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另依憲法訴訟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 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其立法理由 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 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……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 之義務;若聲請人……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……審查 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毋庸再命其補正。」故聲請人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法規範或裁判有 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 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三、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 為由予以駁回,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 敘明。 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,泛言確定終局判決 就聲請人有無優先購買權之判斷,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 人民財產權之疑義等語,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相 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,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, 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。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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