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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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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7 號 聲 請 人 王美月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 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認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(下稱系爭 判決),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又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 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;聲請書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60 條第 6 款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。 三、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111 年度岡簡 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 駁回確定。是就本件聲請,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 合先敘明。 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 律見解,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是本件聲請,與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,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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