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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1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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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139 號 聲 請 人 陳平元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國簡抗字第 1 號之確定終局裁判等,有違 憲疑義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二、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 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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