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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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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7 號 聲 請 人 張博勛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金上易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判決)就民法第 185 條所表示 之見解,不當限縮憲法第 15 條規定所保障人民財產權範圍 ,牴觸財產權之制度性保障,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 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 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、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認定與證據 取捨當否之問題,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處,是本件聲請,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 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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