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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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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 號 聲 請 人 何宗承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主張略以: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46 號刑 事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),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 5 年 4 月,惟系爭規定一律以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, 有過度僵化之虞,而聲請人涉案情節,與針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所為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 第 13 號判決之案例事實,均屬販賣毒品但犯罪情節甚屬輕 微之情形。故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有違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 與罪刑相當原則,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,牴觸憲 法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,乃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聲請人因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6 號刑事判決,就其中之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部分,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 定減輕其刑後,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4 月,聲請人對之提起 上訴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臺中高分院)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554 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無理由予以 駁回,終經系爭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 回確定。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 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 三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 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另依憲法訴訟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, 毋庸命其補正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其立法理由 揭明:「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,聲請 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,······有於聲請書 具體敘明之義務······。」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 請書,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,核屬 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,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 ,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四、綜觀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無非執其主觀意見,泛言系爭規 定法定刑度有過度僵化之虞,並以其個案犯行亦屬極為輕微 ,即逕稱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違憲,尚難謂已就確定終 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對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言,有如 何之牴觸憲法,已予以具體敘明,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 理由之情形。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,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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