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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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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1 號 聲 請 人 陳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,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848 號刑事判決(下稱最終判決),未 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而予以聲請人 減輕其刑,有違憲疑義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;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,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,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,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(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) 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,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、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,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,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 第 1027 號刑事判決,提起上訴,經最終判決以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,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,合先敘明。 四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本件原因 案件,是否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 適用等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問題,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 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,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權利而言,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。本件 聲請,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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