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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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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 號 聲 請 人 黃益山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。本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89 號、第 234 號刑事判決(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),所適 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,有牴觸憲法正 當法律程序、罪刑法定、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,侵 害聲請人之身體自由權,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;復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,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 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,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2 項第 4 款、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。本件 聲請於 112 年 12 月 4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,同年月 5 日 送達至憲法法庭,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,自不得 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,本庭爰依前揭規定,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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