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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其他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憲法法庭 113年度審裁字第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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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8 號 聲 請 人 江東原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本庭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1 年度重上國字第 1 號民事判決(下稱確定終局判決),誤認聲請人所受損害 僅係利益而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稱權利,自屬違憲,爰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。 二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認有牴 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該確定終局 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 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,不得聲請;本法明定 不得聲請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、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 ,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。是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不得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,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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