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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公共危險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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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基交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「經檢察官劉憲英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(110年度偵字第5115號),本院判決如下」部分, 應更正為「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速偵 字第1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」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」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刑事判決,顯係文字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,原審法院 得以裁定更正之,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 案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「經檢察官劉憲英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年度偵字第5115號),本院判決 如下」之記載,顯係「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(112年度速偵字第1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」之誤寫,但並 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該案之判決本旨,自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張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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