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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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0號
原 告 林獻政
被 告 邱雯瑛
張彥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67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、
第505 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
法 官 姜晴文
法 官 石蕙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呂宗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