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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誣告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11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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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瑋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339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張宏瑋犯誣告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(詳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  ㈠是核被告張宏瑋所為,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。  ㈡按犯第169條之罪,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,裁判或懲 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,刑法第172條定有 明文。又按刑法第172條所定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, 較諸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得減輕其刑,尤有利於被告,故 縱自首偽證或誣告犯行,如同時合於該第172條之要件者, 仍應適用此法條減免其刑,無再適用自首規定,重複減輕其 刑之餘地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548號、70年度台上字 第7260號刑事判決意旨均供參照)。查,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本件誣告犯行,而被告誣指被害人郭世雄有施用毒品、竊盜 等罪嫌,均因經查與事實不符而未經警移送,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(見偵卷第 27-33頁),是以被告誣告之案件未經偵查,亦尚未經審理 、判決確定,被告核屬於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,爰依 刑法第172條規定,減輕其刑,附此敘明。 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要報復被害 人才會誣指被害人涉嫌犯罪,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,耗 費訴訟資源,亦使無辜之被害人將遭受刑事訴追徒增訟累之 虞,所為實有不該,惟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其於警 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、職業為 工,暨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情節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 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 敘述上訴理由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 變造之證據者,亦同。 附件: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偵字第3393號   被   告 張宏瑋 男 29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0號 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張宏瑋與郭世雄間有債務糾紛,張宏瑋明知郭世雄未施用毒 品、未竊盜機車且非通緝犯,僅為報復郭世雄,竟基於誣告 之犯意,意圖使郭世雄受刑事處分,於民國111年11月初至1 2月初間,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,多次 撥打110報案專線,向職司偵查犯罪職務之警員謊報檢舉郭 世雄有施用毒品、竊盜機車且為通緝犯等不實內容,誣指郭 世雄涉犯毒品及竊盜犯行。嗣經郭世雄遭警方多次調查不堪 其擾而報警處理。 二、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張宏瑋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, 且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3張、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4張及通 聯調閱查詢單2張在卷可資佐證,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之罪嫌。 三、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亦涉犯妨害名譽罪嫌,惟 查,被告雖多次撥打110報案專線,然此僅告知警察機關, 一般不特定之多數人難以知悉,自難認被告有何將其所述內 容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主觀犯意,自難徒憑告訴 人郭世雄之指述,即將被告遽論以誹謗罪嫌。惟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,於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誣告部分,係屬同一事 實,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,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韓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(誣告罪)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。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而偽造、變造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 變造之證據者,亦同。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 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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