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竊盜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汶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0317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江汶龍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 被告已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宜亭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