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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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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星旺 指定辯護人 李基益律師(義務辯護律師)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 111年度偵字第6034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280、1929、1937、1939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余星旺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余星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前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訊問被告後,認其犯罪嫌疑重大,所 涉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,且本件經通緝始為警緝獲,除本案外被告另有多起案件繫 屬於本院一併通緝中,可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,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追訴、審判及執行,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,而裁定 將其羈押在案。 二、茲經本院訊問後,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,尚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,稽之被告除本件外,另因違反藥事法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20、1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、112 年度訴字第22、1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、11 2年度執金訴緝字第1號、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、12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、112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年8月,而上開案件均未判決確定,則其逃亡之 誘因亦必隨之增加,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 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高,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 刑罰而有逃亡之虞。又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,對社會侵犯 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,認對被告維持羈押 處分係適當、必要,且經司法追訴、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 ,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,對被告延長羈押 堪稱相當,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 則之要求,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,是 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3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 2月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、第101條第1 項第1款、第3款及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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