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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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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建和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。 理 由 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 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,有羈押之必 要,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。 二、茲因被告於113年2月26日全身黃疸嚴重,經醫師建議安排於 同年月27日戒護至衛生視利部基隆醫院抽血及復部超音波檢 查,因抽血報告異常,於同日下午緊急戒送至急診就醫並辦 理住院治療,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病名如:急性肝炎、黃 疸,現住院治療中,有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3年2月29日基所衛 字第11310000470號函附診斷證明書、矯正機關戒護外醫證 明各1份在卷可稽。被告既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中,即無逃 亡、反覆實施犯罪之虞,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,應自11 3年2月29日起撤銷羈押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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