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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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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 度偵字第8119號、112年度偵字第336號)及移送併辦(112年度 偵字第86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李明智能到庭以前,停止審判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,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,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李明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,於112年7月26日繫屬本院(見本院卷第3頁);而被告罹 患口咽鱗狀細胞癌、食道鱗狀細胞癌等情,有臺北榮民總醫 院診斷證明書可按(見本院卷第89頁);且經本院函詢、電 詢被告之病情是否能接受審判,臺北榮民總醫院答以:被告 經多次化學治療、放射線治療仍有疾病復發情形及反覆感染 疑慮,三個月內須頻繁回診及密集醫療照顧,建議宜優先在 家休養、如果開庭會有一定風險等語(見本院電話紀錄表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8日函,本院卷第105-109頁)。 綜上所述,足認被告確有因上述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,揆諸 前開規定,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岳          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宜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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