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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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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施畯助 訴訟代理人 彭建亮 謝秉紘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陳信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施畯助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。 二、被告陳信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,若因被告 死亡,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,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, 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,因被告死亡,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,依照首開規定,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自應予駁回 ,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   【附件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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