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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7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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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余美珠 被 告 羅若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余美珠對被告羅若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 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7 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品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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